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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EN資料冊 - 液壓有關標準及法規[5]
■消防法(日本)
有下表的液壓油液和油箱容量的液壓裝置,根據消防法的"危險物"對待,受到種種制約。
(危險物第四類)
101kPa時的狀態
分類
第3石油類第4石油類
溫度20℃液體
另外,幾乎所有的難燃性液壓液及一部分的石油基油的閃點在250℃度以上或不能測定閃點,所以不視為危險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石油基油VG68根據不同制造商有一部分閃點低于250℃度的情況。
種類
系統·性質磷酸酯系列液壓液脂肪酸酯系列液壓液水-乙二醇系列液壓液W/O油包水乳化液0/W水包油乳化液
VG68
石油基油合成型液壓液
含水型液壓液
危險物指定容量除上述外,下述2項情況也受到制約。
●在同一室內同樣種類的液壓油的總和超過上表的危險物指定容量時。
●在同一室內品名和種類不同的危險物,每種品名的數量以各相應的指定數量相除,其商的和達到I或大于1時。不論何種情況,除消防法外,都、道、府、縣、市條例都有規定,所以事前,使用者可與所管轄的消防部門聯系。
●關于液壓裝置的消防法的手續程序
使用者所轄消防部門和市町村長或都道府縣知事
和消防署事前洽談提出設置場所計劃建筑物的結構危險物處理方法申請文件(制造者、使用者)
液壓裝置
危險物一般處理所設備計劃
提出設置許可申請書
提出設置許可工場
申請書,并附上建筑物的配置,結構,油箱的結構及其他事先的協議的規定內容(使用者)
注)完成檢查前檢測(充水試驗),符合油箱
容量大于指定容量的場合,未達到指定容量,要由油箱制造者自行進行充水試驗。
■蓄能器有關法規(日本)
蓄能器在日本使用時,受下述兩個法規的制約。
●高壓氣體密封法
閃點高于70℃不到200℃高于200℃不到250℃
危險物指定容量2,000 L
(小于400L不適用)
6,000L
(小于1200L不適用)
理由閃點258℃閃點290℃閃點300℃不能測定閃點
注)
制造者所轄消
防部門和市町村長或都道府
縣知事提出充水試設置許可
許可
驗申請書設置許可證(使用者)
制造者
制造者
提出一般處理人完成檢查申請書(使
合格證(使用者)
運轉
用者)
提出一般處里格
完成檢查
工場
理所完成倉
檢查申請書市町村長或都道府縣知事
氣體壓縮式蓄能器(使用氮氣)在常溫、壓力(表壓)達1MPa以上時,其壓縮氣體與容積無關受高壓氣體保安法的制約。另外,根據高壓氣體保安法的技術制造,設有安全裝置充人不活性氣體蓄能器不必要向都道府縣呈報許可申請。但根據裝置的種類,設置的地區,向都道府縣申請設置許可也有成為必要的情況。不管怎樣,出現和由都道府縣對安全裝置的種類作出的初始處理不同的情況時,每次事前有必要取得都道府縣的確認。
②勞動安全衛生法
氣壓(表壓)大于0.2MPa小于IMPa的蓄能器,內容積大于0.04m2,且筒的內徑大于200mm,長度大于1000mm的產品有必要按「第2種壓力容器」檢查。